值班工人为他人利益受伤也算工伤吗?
案例实录
余某是某贸易公司仓库管理员,在公司担任此职已经有八年了。余某自工作以来一直勤勤恳恳,贸易出过什么差错。2012年,公司仓库附近的土地被另一公司开发成住宅区,正在施工建设中。一天晚上,又轮到余某值班,半夜一点突然工地上1火光漫天,余某连忙关好门上前查看。原来是施工工地上的一个工棚着火了,工地上很多重要的仪器都在里面。余某赶紧帮着看守工地的两工人扑火。经过三人的奋力扑救,火终于灭了,但是余某因吸入过多的烟气而受伤。余某受伤后,工地负责人去看望过他,并给他一定的经济奖励。,贸易公司总经理认为余某是为保护工地的财产而受伤的,应当由工地方面负责。工地负责人认为他为他们可以负担余某的治疗费用,但贸易公司要认定余某负伤为工伤。那么,余某1位他人利益受伤也算工伤吗?
律师分析
国家鼓励公民见义勇为,主动帮助他人。余某作为值班人员,他的发作时间就是其接班到交班的持续性时间段,可以认定为余某救助工地是发生在他工作时间内。但是余某是帮助工地扑火,其行为不是发生在他的工作场所内,依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余某所受伤害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内但是不是因为与工作有关系的原因发生的,不应当认定为工伤。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余某为抢救工地的重要仪器,而奋力扑火受伤,是在抢险救灾中受到伤害的,可以视同工伤。余某所在的贸易公司应当认定余某所受伤害为工伤,让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 要或者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同工伤;
.....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中收到伤害的;
......
温馨提示
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出示足够的证据证明职工受到的伤害不是工伤,那么,用人单位的诉求就得不到法律支持。